专业号

第一条根据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天水市及所辖县区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甘办字〔2019〕27号)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天水市林业和草原局(以下简称市林草局)是市政府工作部门,为正县级,由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和管理。对外加挂天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。

第三条市林草局贯彻落实党中央、省委和市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、规划、标准,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。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森林、草原、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。

(二)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,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,指导、监督全民义务植树、城乡绿化工作。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。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。

(三)负责全市森林、草原、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。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。负责林地管理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。按事权划分,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,管理国有森林资源。负责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,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。负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。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,拟订湿地保护规划,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相关标准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

(四)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。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、栖息地恢复发展、疫源疫病监测,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、驯养繁殖或培植、经营利用,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。

(五)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。编制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。提出新建、调整全市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,负责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,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。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,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。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。

(六)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、国有林场、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。拟订农村林业发展、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,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。开展退耕(牧)还林还草,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。

(七)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,拟订相关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,组织、指导林业产业发展、林产品质量监督,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。

(八)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,组织林木种子、草种种质资源普查,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,负责良种选育推广,管理林木种苗、草种生产经营行为,监管林木种苗、草种质量。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、转基因生物安全、植物新品种保护。

(九)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,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。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、监测预警、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。指导开展防火巡护、火源管理、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。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。必要时,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,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,部署相关防治工作。

(十)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、省、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,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、国家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,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。按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林业和草原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。

(十一)负责市林业和草原科技、教育工作,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。

(十二)完成市委、市政府及省林草局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第四条市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。

(一)办公室。负责机关日常运转。承担宣传、信息、安全、保密、信访、政务公开工作。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、机构编制、劳动工资、职称评定、干部教育培训、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;负责局系统老干部和退休职工工作。

(二)规划财务科。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。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和省、市级投资、部门预算及相关项目实施。编制年度生产计划。负责全市林业生态项目、林业产业项目及林业对外开发项目立项、储备和申报工作。负责统计信息、审计稽查、局属单位计划财务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。

(三)造林绿化科。指导全市人工造林、封山育林及森林分类经营工作;负责全市重点林业造林工程规划、计划编制、作业设计审批、指导督促实施并检查验收。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、保护和管理。指导全市国有林场、苗圃、乡(镇)林业站建设。指导全市森林旅游、林业科技推广、林木种苗建设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、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。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管理工作。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。负责林业安全生产工作。

(四)资源林政科(政务服务管理科、天然林保护办公室)。负责监督、检查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、林政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实施情况。承办政务服务事项相关工作。组织起草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,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、分解和下达,指导、监督林木采伐管理工作。办理木材加工、经营与运输许可证。指导木材检查站和林政的建设、管理。负责全市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。

(五)改革发展科。承担集体林权制度、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;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。负责林业产业发展、林下经济和生态扶贫相关工作。指导、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管理。

(六)自然保护地管理科。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遗产、地质公园、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,提出自然保护地的新建、调整及晋升、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。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(七)草原管理科。指导草原保护工作,负责草原禁牧、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,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。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。

(八)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管理科。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。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。研究提出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、植物名录调整意见。指导湿地保护工作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。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、生态补偿工作,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,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。

(九)直属机关党委。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建工作、党员队伍管理等工作。指导本系统工会,共青团、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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